春天正值庄稼生长的关键期,平度三位农民花了2.8万元从一家种子公司购买了大葱种子“F”(代称)种下之后,却发现大葱出现大面积的叶面枯黄、连体、裂皮现象,当年种下种子“F”的地块几乎颗粒无收,三位农民共损失三十余万元。经青岛市种子站专家现场调查鉴定,该大葱种子系不合格种子,2016年11月,平度法院判决种子公司赔偿三菜农经济损失共计34.6万余元。但该种子公司法人钟某不服判决多次上诉,被各级法院驳回后,仍以很多理由恶意拖延、规避执行,2018年11月,法院执行干警将钟某堵在家中并拘传到庭,最终钟某同意履行义务,该案已于近期结案。
刘某、刘某某和李某三人为平度市某镇村民,平时以种植各类农作物维持生计,在2015年9月,刘某等三人从钟某的种子公司购进大葱种子“F”100桶,每桶单价280元,共计28000元。购种后,三人将该葱种种植在位于平度市某村的一百余亩承包土地上。除此之外,三人还从其他种子公司购进另外的大葱种子“A”(代称)种在另外的大约百亩土地上。本以为种下种子之后来年能够得到丰收卖个好价钱,想不到种在地里的种子“F”却出现了问题。
刘某和刘某某介绍,他们在村里租赁土地,总共种植了200亩大葱。其中约100亩使用大葱种子“A”,长势良好;100亩使用大葱种子“F”,长势却与经销商介绍的不符,他们在种植种子“F”后发现该葱种不耐热,抗菌能力差,叶面不整齐,出现双颗、裂皮等。长势不好,必然卖不出去,因为这枯萎的百亩大葱,刘某三人几乎要赔个精光。于是三人开始寻求维权,向专业方面技术部门求助,看看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2016年8月,平度种子站邀请青岛市种子管理站有关专家、平度市农业局有关技术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经现场查看,使用大葱种子“A”的地块生长良好,使用大葱种子“F”的地块生长不良,大葱叶子枯黄,叶鞘部不紧凑,葱白长度平均25~26厘米,与包装罐标注的“葱白长度达45厘米”不相符。经查询,种植户提供的与包装罐上标注的种子产地是亚洲某国,但没有进出口经营许可证号、检疫证号;标注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号没有登记;该品种大葱种子在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没有备案。
据介绍,根据《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二条规定,“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为劣种子。有关技术部门依据现场调查情况和查询结果,可认为该种植户使用的大葱种子是不合格种子。
在权威部门提供的检测鉴定结果出来之后,三人于2016年9月向平度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让种子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包括紧急损失333320元及鉴定费13000元。面对相关证据,被告钟某辩称,在接到起诉状之前,原告方面从来就没告知大葱种子有质量上的问题;原告应当出具证据证明该地块种植的大葱是在被告处购买的大葱种子;被告的大葱种子虽然有“产地某国”的标识,但并不是说明该种子就是从该国进口的种子,也没有载明是原装进口种子。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平度法院认为,被告对此虽然予以否认,但没有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抗辩。平度法院于2016年11月作出判决,判决某种业公司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333320元及鉴定费13000元。判决后,种子公司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期间,该种子公司不服判决申请再审,经省高院再审,均予以驳回,判决结果已最终确定,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以很多理由恶意拖延、规避执行。面对此情形,平度法院将钟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018年11月,执行干警们提前摸熟了失信被执行人钟某住所周边的乡村小道。干警们从被窝中叫起“老赖”,对长期拒不履行、规避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钟某居所进行搜查。经过多方努力,执行干警将钟某堵在家中并拘传到庭。执行干警向其释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不仅其个人将面临被拘留的处罚,也会对公司营运产生严重不利影响。钟某意识到形势的严峻,立即向三位申请执行人道歉。在执行干警的主持下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当日交纳执行款9.8万元,承诺剩余25万元于2019年1月30日前一次付清,为保证能按时足额履行义务,自愿以个人所有的二层楼房作为执行担保。
记者在网上搜索发现,在全国不少地方都出现过假冒伪劣种子坑害农民的现象,其处罚结果往往都是以罚款结案。对于假冒伪劣种子为何会屡禁不止的情况,记者咨询了长期从事乡镇基层法务工作的平度市人民法院旧店法庭副庭长耿学辉。
耿法官分析,最主要的原因是生产销售者违法成本低,法律上虽然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这项罪名,但这个罪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故意,很多种子经销商本身文化水平不高,缺少辨别种子质量的技术和能力,一些经销商也是受害者。而且刑事方面要求主观故意,真正构罪的较少,所以真正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比较少,大多数是以罚款结束,且罚款数额较低。第二,受害者维权成本高,而且种子鉴定的成本一直居高不下,有的种子甚至要重新培育一遍才可以鉴定出来,面对高昂的鉴定费用,受害者是否愿意承担也是一个问题。第三,买产品的农户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相对淡薄,导致收集证据困难。
今年3月29日,山东省召开新闻发布会,《山东省种子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实施,该条例在保持种子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山东省的真实的情况,也有了一些创新和突破。在第十九条规定了“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的内容,对种子品种进行审定,防止不合格的种子进入市场。《条例》在第三十七条规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种子的,经营者应当在销售网页的明显位置显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等,并提供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平台内种子经营者的身份、联系方式、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加强对网络交易种子的行为的监管。